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筹资标准单位缴纳9%,个人缴纳2%。
二、门诊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 1500 元。2.报销比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 (建国前老工人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建国前老工人85%)。3.支付限额: 7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建国前老工人70%)。对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高值耗材、大型检查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充医保再给予70%补助。
三、住院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2.报销比例在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5%。退休: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5% (建国前老工人98%)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0% (建国前老工人95%)。3.支付限额4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对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高值耗材、大型检查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充医保再给予70%补助。
四、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1.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及相关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对使用雷珠单抗、康柏西普、阿柏西普、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眼内注射治疗黄斑病变以及使用特立氟胺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参保人员,参照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进行管理。2.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按住院待遇执行。
五、生育保险医疗待遇1.产前检查1200元,超过35周岁(含)怀孕的增加600元;2.怀孕10周以内(含)的引流产700元;怀孕10周以上引流产2100元;3.顺产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4.阴式手术产3100元;5.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6.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 2000 元;7.绝育手术费1200元;8.复通手术费1800元。